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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全力保障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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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职责;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工作,在工作中既坚持严把批捕案件质量关,又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应有的诉讼权利。
近日,富平县公安局向富平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一起有维吾尔族、回族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盗窃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回族犯罪嫌疑人能熟练运用汉语,维族嫌疑人能听懂汉语,但不认识汉字,讯问笔录签名使用的维语。讯问维族犯罪嫌疑人时没有懂维语的翻译人员,侵犯了嫌疑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遂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进行了汇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之规定,为其聘请相关翻译人员,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富平县检察院在讯问维族犯罪嫌疑人时维语翻译全程参与。公安机关接到纠正通知后立即为维族嫌疑人聘请了翻译人员全程参与了讯问,保证了当事人的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018年第67期
文稿:杨明轩
编辑:马 转
审核:李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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